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

2021-09-0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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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有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印发以来,文化文物单位按照要求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试点政策落实没有完全到位、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把握正确导向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挖掘文化文物资源的精神内涵,使文化创意产品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感悟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开发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坚持文旅融合发展,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促进文化创意产品消费。坚持保护为先,合理利用文化文物资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革命历史类文化创意产品要以历史事实为基础,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二、推进先行先试

  (一)落实试点政策。在坚持事企分开原则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的试点单位可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业,并按要求将企业国有资本纳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试点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设立企业,鼓励多家试点单位联合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企业。各级文化和旅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文物等部门要加强跨部门协同,积极研究、推进解决试点单位投资设立企业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推动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试点单位积极作为、先行先试。

  (二)创新开发方式。鼓励试点单位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等。推动试点单位与文化创意设计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开展合作,支持试点单位与职业学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水平。试点单位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的管理,慎重选择合作单位,积极稳妥推进工作。

  (三)优化试点管理。建立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评估机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试点单位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在评估基础上,适时、有序将试点范围扩大至馆藏资源较为丰富、管理制度较为完备的地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

  三、健全收入分配机制

  (一)规范收入管理。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定,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鼓励各地区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内部分配时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倾斜。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有关制度,推动将文化文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对本级试点单位上一年度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核定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奖励措施。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有关规定,按照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充分发挥奖励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合理运用一次性奖金等方式,着力调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批准发放的奖励不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用足用好支持科技创新、改制重组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落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增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主体活力

  (一)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扶持。建立完善全国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开发信息名录,为创意设计机构、制造类企业、金融投资机构、渠道平台类企业等畅通信息渠道,培育一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鼓励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艺术院团及其他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二)搭建展示推广和交易平台。制定文化文物资源数据化采集行业标准,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行业组织发展,促进市场主体资源共享、渠道共用,联合打造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品品牌体系。充分利用各类行业展会、商品博览会等平台,展示推介优秀文化创意产品。鼓励搭建面向全社会的产品开发、营销推广、版权交易等平台,营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文化文物单位通过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旗舰店、进行网络直播等形式开展优秀文化创意产品营销。

  (三)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科技应用水平。坚持创新驱动,鼓励开发数字文化创意产品。培育一批创新型装备研发和生产服务企业,加强文化创意内容和技术装备协同创新。加强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域的应用,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紧密衔接。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创新利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全息成像、裸眼三维图形显示(裸眼3D)、交互娱乐引擎开发、文化资源数字化处理、互动影视等技术,增强文化创意产品的文化承载力、展现力和传播力。

  (四)推动旅游商品提质升级。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旅游商品创意提升行动,依托文化、提升品质、引导消费。推动将旅游商品质量保障、文化特色等要求纳入高等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内容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遴选条件。深入推进“创意进景区”“创意下乡”工作,以创意设计提升旅游商品价值。鼓励开展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品质过硬、设计精良、市场认可的旅游商品自主品牌,加强金融、人才、宣传等政策扶持。组织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推进活动,集中展示、宣传推介优秀旅游商品和品牌,对接市场需求,促进旅游消费提质升级。

  六、提升知识产权评估管理水平

  文化文物单位对用于投资设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企业、对外授权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要进行专门评估、规范管理,原则上应由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文化文物单位要做好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授权费用标准,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合作项目中进行合理协商议价。鼓励文化文物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健全评估体系,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出台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配套政策举措,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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